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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与外观设计 — 常见问题

以下说明适用于德国。除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别规定外,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大体相似。

什么是发明?

所谓发明,是指针对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专利法》第 1 条第 2 款)。

什么是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指对发明所作的书面说明,与相应的申请书一并递交至专利局(《专利法》第 34 条)。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一项权利,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某项发明(《专利法》第 9—13 条)。

谁是雇员发明人?

同时受雇于某用人单位的发明人。

什么是职务发明?

雇员所作、并与其工作或工作岗位具有明显关联的发明(《雇员发明法》第 4 条第 2 款)。

软件可以获得专利吗?

若软件与技术手段相结合,且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即可获得专利。

新的并基于创造性劳动的软件,至少在其借助技术手段实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专利。例如,若借助该软件能够生产或改变某一物品,即可视为实现了技术效果。

如果我有了发明,我需要做什么?

若雇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完成其认为可获专利的发明,仍须履行对雇主的义务。尤其需要以文本形式向雇主报告/告知该发明(《雇员发明法》第 5 条第 1 款、第 18 条第 1 款)。

若发明人并非雇员,则可自由处置其发明。为保留自身使用权,在提交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之前,应对该发明予以保密。

我可以公开一项发明吗?

为确保权利,发明在初期应当保密:未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得获悉该发明。否则将无法获得专利(《专利法》第 1 条第 1 款及第 3 条)。自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时起,在多数情况下即可公开而无需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如在随后 18 个月内还计划就改进内容递交进一步的专利申请,则过早公开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在提交后 18 个月,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申请(《专利法》第 31 条第 2 款第 2 项)。最迟自该时起,自行公开已完全无碍。

同时始终应注意劳动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我可以把发明告诉亲友吗?

若相关人员未负有保密义务,向其他人谈及发明即构成公开。在此情形下,适用“我可以公开一项发明吗?”一问中的说明。

专利会妨碍科学研究吗?

不会: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可以在无需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用于科学研究与进一步开发(《专利法》第 11 条第 2 项)。例如,在提交专利申请 18 个月后,进行学术发表通常不成问题(参见“我可以公开一项发明吗?”)。

如果我已经公开了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下,仍可通过提交实用新型申请获得保护。

什么是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与专利相似。但其保护期限最长仅为 10 年(《实用新型法》第 23 条),而专利可获得 20 年保护(《专利法》第 16 条并参见第 17 条)。此外,实用新型仅能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实用新型法》第 2 条第 3 项)。

在何种情况下应优先申请实用新型而非专利?

仅在以下情形下,优先考虑实用新型申请:

1. 需要非常迅速地获得禁用权且仅在短期内具有意义,

2. 该发明已在过去半年内被提前公开。

在所有其他情形下,应始终优先考虑专利申请,正如下列对比所示:

谁可以就一项发明提交专利申请?

通常,发明属于所谓职务发明。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提出申请(《雇员发明法》第 15 条第 1 款)。

若雇主不打算申请且也不拟将其作为营业秘密处理(《雇员发明法》第 8 条),或该发明属于所谓自由发明,则雇员可以自行提交专利申请。自由发明是指该发明并非在雇主处履职期间完成,且并非主要基于雇主的工作与经验(《雇员发明法》第 4 条)。

若发明人并非雇员,则可自行提出申请(《专利法》第 6 条)。

进行职务发明的雇员享有哪些权利?

雇员发明人

  • 有权被注明为发明人,例如在专利或公开说明书中(《专利法》第 63 条);
  • 当雇主因该发明受益时,有权获得雇主的合理报酬(《雇员发明法》第 9、10 条);
  • 可要求雇主告知申请程序的进展(《雇员发明法》第 15 条第 1 款);
  • 在特定情形下可自行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亦参见“谁可以就一项发明提交专利申请?”)。

进行职务发明的雇员承担哪些义务?

  • 必须立即以文本形式向雇主报告该发明(《雇员发明法》第 5 条)。
  • (至少在初期)负有保密义务(《雇员发明法》第 24 条第 2 款)。
  • 必须在专利申请的办理过程中对雇主提供合理协助(《雇员发明法》第 15 条第 2 款)。

雇主会将发明申请为实用新型吗?

法律(《雇员发明法》第 13 条)规定,雇主原则上负有就职务发明提交专利申请的义务。基于此,雇主通常不会选择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什么是公开说明书(Offenlegungsschrift)?

当一项发明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将在提交之日起 18 个月通过所谓的公开说明书予以公布(《专利法》第 32 条第 2 款)。公开说明书并非专利,其仅用于告知存在一件专利申请。

何时起,已提交专利申请的对象受保护?

当德国专利局在其编制的《专利公报》中公告专利授权之时(《专利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3 项)。同时发布专利说明书(《专利法》第 58 条第 1 款)。

专利授权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通常自申请日起需数年时间。

受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在专利说明书中,总会有一条或多条编号的条款,标题为“专利权利要求”。通常第一条最为关键。若该条所列特征与被使用的产品或方法相一致,则该产品或方法即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 1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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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将创新转化为市场成功

保障未来:明确战略与有效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重要

德国的资源十分丰富——不是天然气或石油,而是创意、创新与知识。这些无形资产是德国高科技经济体的基石,必须加以珍惜与保护,因为它们确保了就业与增长。然而,好的创意并不总能顺利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取得经济成功通常需要两个关键步骤:一是深入分析市场与竞争环境,并制定明确的战略;二是尽早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这样,创新投入才能得到稳固的保障并带来回报。

许多决策者并不了解:模仿本身在原则上是被允许的。即使是新机器的精确复制也不违法。外观出众、市场成功的设计,同样可以被他人模仿。更令人意外的是,即便某个企业多年来使用自己的未注册商标,也可能被竞争对手禁止继续使用——如果该对手提前将这枚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

事实是:在德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都实行“自由仿制”的原则。新的产品、生产工艺、商标或造型设计,只要未受保护,通常都可以被他人复制,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专利律师:防止仿制的战略与方案

面对可能抄袭自身技术创新、成功设计或知名商标的竞争者,有效的手段只有一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发明可通过专利或实用新型获得保护,美学设计可注册外观设计(或立体商标),而企业或产品名称及标识可通过商标注册加以保障。

此外,通过特殊的“植物品种保护权”,新的植物品种及其名称也可获得专有权——前提是该品种尚未列入官方登记目录。专利律师还精通半导体拓扑结构的保护,以及互联网域名的登记与防护。

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都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复制或在商业中使用受保护的产品或商标。否则,竞争对手便可模仿创新成果,并以更低成本推向市场,因为他们无需承担研发费用。专利还能增强企业形象,彰显技术实力。此外,通过许可授权,还可增加收益。

事实一再证明: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的企业,才能长期保持领先地位。

专利检索:防止研发走弯路

专利律师是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值得信赖的高水平顾问。这些专业人士不仅在技术专利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也是商标领域的专家,接受过系统培训并通过了国家级考试。通常,一位德国专利律师同时也是“欧洲商标代理人”(European Trade Mark Attorney),获准在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执业——通过一次注册即可获得全欧盟范围的商标保护。
顺便一提:德国专利律师的专业能力,源自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超过125年的经验积累。这是一份关于专利、商标与设计成功经验的深厚传承——也是一份基于法律的智慧。

专利申请—结构与撰写指南

专利申请——结构与撰写指南

要提交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准备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将其连同申请书一并提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

以下提供一份典型的专利申请示例(来源:《专利申请人指南》),以及在此之后需要注意的要点清单。

 

标题(技术名称,与申请书中一致)

信号灯散射镜片

说明书

本发明涉及一种散射镜片。

现有技术:已知在信号灯光学系统前方设置散射镜片,从而将一部分光束分散以产生侧向照明(DE 31 32 016 A2)。特别是对于铁路信号灯,已知可通过使用不同类型的散射镜片来调整远光的分布,以适应不同的轨道形状(参见《Signal und Draht》期刊,第…卷,第…期,第…页至第…页)。

现有技术问题:然而,这种方法需要准备多种类型的散射镜片,以应对不同的远光与近光散射需求。

发明目的:本发明旨在减少散射镜片的种类,简化库存管理。

解决方案:本发明通过权利要求1中列出的特征实现该目的。

发明效果: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只需一个固定框架和少量不同形状的镜片部件即可满足多种应用需求。这些部件可在使用现场轻松组装、更换或调整。

进一步实施方式:如权利要求2所述,通过相应结构设计,使得散射镜片可以由非专业人员轻松组装。

实施例:图纸展示了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

图1 …

图2 …

以下结合附图对发明的结构及作用进行说明。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用于信号灯的散射镜片,其在光轴周围具有预定的光强分布,特别适用于铁路和/或道路交通信号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射镜片由一个框架和多个分别制造、各自产生特定光散射效果的镜片部件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射镜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部件和框架设有定位结构,以确保正确组装。

撰写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越少越好。下限是,当再减少内容时,申请对象将不再具备新颖性。

例如:假设您发明了一种带有软垫的椅子。

以下权利要求虽然描述详尽,但保护范围过小:

装置,包括:
a) 一个第一块板;
b) 所述板为正方形;
c) 在板的一侧垂直连接若干等长杆;
d) 板的另一面设有软垫;
e) 共四根杆,位于板的四角附近;
f) 杆的长度约为人体腿长的一半;
g) 板的一边连接第二块板;
h) 两块板基本垂直;
i) 第二块板位于第一块板无杆的一侧;
j) 第二块板带有软垫;
k) 软垫位于第二块板朝向第一块板的一面。

上述权利要求过于具体,只能获得极小的保护范围。

改进方式:仅保留实现主要功能所必需的要素,例如 a) 与 c)。

改进后的第一权利要求:

装置,包括:
– 一个第一块板;
– 板的一侧垂直连接若干等长杆。

然后应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装置的用途,例如:该结构可作为座椅使用,结构轻便、易移动且节省材料。

第二项权利要求应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添加进一步特征,以体现附加效果。例如,可增加软垫描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块板在无杆一侧设有软垫。

说明书中需补充说明:该装置因软垫而更加舒适。

其他注意事项:

  • 权利要求中避免使用模糊词汇,如“大”“快”“宽”“强”。
  • 避免使用生僻或自造词。语言越简洁越好。
  • 同一部件使用同一名称,例如“第一块板”,不要反复更换称呼。
  • 尽量使用通用术语,如“固定件”代替“螺钉”或“钉子”,并在说明书中提供示例。

实施例必须准确反映发明内容。若要确保他人能理解,可请一位不具专业背景但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人阅读。

最终,完成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应提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 的审查员通常乐于为申请人提供指导。收到审查意见时,您可直接联系审查员咨询。

 如有疑问,请通过我们的 专利律师联系表格 与我们取得联系。

专利检索—概述

专利检索可分为多种类型,每种类型均具有不同的目的:

现有技术检索

当需要对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成功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时,会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可以决定是否委托提交专利申请。

此外,现有技术检索还可用于准备对已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以证明相关专利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侵权风险检索(FTO – Freedom to Operate)

所谓 FTO 检索,是指在产品改进或新产品开发前进行的检索,以判断该产品是否可能侵犯现有的有效专利权。

过期专利与公开技术检索

公开超过 20 年的专利(即已达到专利保护的最长期限)所揭示的技术方案,不再享有有效的专利保护。对这些已公开的旧技术进行检索,有助于确定可自由实施的技术方案,从而避免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竞争对手专利检索

针对特定产品领域的竞争对手专利检索,有助于了解竞争对手的研发活动,并识别在自身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专利限制。由于专利侵权诉讼通常只有在存在经济损失或战略竞争意图时才会提起,竞争对手所持有的专利信息尤为重要。

 

如何进行专利检索?

专利律师通常使用专业检索软件来开展系统的专利检索。若仅需了解专利文献和技术保护的整体情况,可利用专利局提供的数据库。例如,欧洲专利局(EPO)提供的 Espacenet 可检索全球专利文献;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 专利注册数据库 可查询德国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此外,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官方网站也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与外观设计检索服务。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律师,或通过联系表格与我们取得联系。

专利分类—说明与示例

全球各国的专利局都会将收到的专利申请划分为不同的“专利分类”。每一个专利分类对应一个明确的技术领域。专利分类的主要作用是将专利申请分配给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利审查员,同时也可用于在专利检索中筛选结果。各国的专利分类体系在国际上基本实现了统一。国际专利局以及多数国家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IPC),该分类体系每五年修订一次。美国专利局则使用独立的分类系统。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分配的一个或多个分类号会在“专利分类”栏目中标注。

以下是部分专利分类体系的链接:

示例:

国际专利分类号 “H 01 M 4/02” 涉及 “由活性材料组成或含有活性材料的电极,用于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
该分类 “H 01 M 4/02” 例如在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专利数据库中,会在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的“文献 IPC(国际专利分类)”一栏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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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仿冒者终将落后

通过专利律师实现创新保护:防止创意被盗的全球措施

不仅是全球性的大企业,许多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也有相似的抱怨: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研发出的技术创新,却在国际展会上看到竞争对手的展台上出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往往还以半价出售。面对这种“山寨”,愤怒可以理解。然而,近年来来自远东的企业也在采取新的策略:曾经的仿冒者如今越来越多地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明确传达出走向法治与增长的信号。

以中国为例:这个曾令许多专利权人担忧的新兴经济体,正不断加大在科研与技术领域的投资力度。与此同时,国内专利数量显著上升,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欧洲专利局(EPO),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多年来持续高速增长。

然而,随着中国企业自身更加专注于自主创新,它们也逐渐面对与其他国家企业曾经相同的问题:自己的创新成果被抄袭——有时甚至来自本国的竞争者。

在知识型社会中,最高的利润来源并非低成本生产,而是创新与战略性专利管理。据德国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美国前500家大型企业的市场价值中约有四分之三来自无形资产。早在2010年,全球仅专利许可的转让金额就已接近5000亿美元。

此外,中国的假冒产品制造者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德海关合作项目不断深化,在港口建立了专门用于识别假冒商品的系统。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近期判决一家购物中心赔偿损失,原因是该中心销售假货,侵犯了Burberry、Chanel、Gucci、Prada等品牌的知识产权。

在德国,创新保护也日益加强。联邦内阁已将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纳入本国法律,以更有效地打击产品仿冒。通过该法,权利人可迅速主张禁令以阻止进一步侵权,并有权获得非法收益或许可费用等额的赔偿。

不少造假者甚至亲自参观展会以“寻找灵感”。对此,越来越多的展会组织方采取行动——若参展产品被认定为仿制品,展位可能被关闭。同时,展会主办方也积极加强企业对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保护价值的认识。

此外,通过基于现有知识产权所发起的海关边境扣押措施,可以在侵权商品进入市场之前,于边境直接予以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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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现有保护是否充分?

您公司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您的员工是否经过充分培训,以确保公司内部产生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下,特别是在生产成本较高的德国,保护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们与客户的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许多员工并未接受充分培训,无法及时识别潜在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从而因缺乏相关知识而违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多年来一直为客户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培训,旨在帮助企业员工识别潜在的可保护创新成果,并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在首次沟通中,我们将与您共同确定哪些员工应参加培训,并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培训内容。

根据员工数量,我们可在贵公司内组织一次或多次知识产权培训。

如有兴趣,请联系我们的专利律师,或通过联系表格向我们发送咨询。

商标—为什么商标保护至关重要

人人都认识它们,许多人喜爱它们,也有人去保护它们——这些世界知名的品牌,如可口可乐、谷歌、梅赛德斯或妮维雅。它们的知名度可直接转化为经济价值,即使是知名度较低的标志或名称也不例外。总体而言,近年来最具吸引力的品牌往往实现了最高的销售增长。简而言之:强势品牌的价值从未如此之高。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开始重视品牌的影响力,并及早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协助,确保品牌力量得到长期保护。

如今,企业决策者们深知:仅仅提供优质的产品或量身定制的服务已不再足够。无论是地方制造商还是全球化企业,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几乎所有公司都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

在这种环境下,品牌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如同“灯塔”,在纷繁复杂的商品世界中,为创新与品质指明方向。品牌象征着信任与可靠性,使生活更简单、更有条理。

人类自古以来就追求熟悉感——难怪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具有“魅力”和“声誉”的品牌。此外,品牌还代表着社会身份的表达:例如,一只古驰手袋早已不仅仅是一件随身物品。

品牌不仅拥有影响力,还决定着企业价值的很大一部分——平均占比可达三分之二。像可口可乐或梅赛德斯-奔驰这样的品牌,其品牌价值高达数百亿美元。

无论是全球知名品牌,还是具有地区影响力的品牌,品牌的可信形象都能确保企业的持续成功,并为创新与增长奠定基础。未来,那些不仅能在理性层面打动消费者、还能引发情感共鸣的产品和服务,将更具竞争优势——这是众多市场研究者的共识。

当然,品牌越有名,被竞争对手模仿或仿制的风险就越大。只有通过及时注册商标,才能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注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维标志以及具有显著识别力的产品外观和颜色。不仅商品名称(即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可以受到保护,服务类标志——例如酒店、旅行社、银行、驾校、物流公司或会展机构的名称——同样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得到保护。

在启用新品牌或公司名称之前,应先确认该标志是否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无意的商标侵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高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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